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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代建制是契約精神在委托代理方面的深化,是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分工進一步細化的表現之一。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
代建工程項目咨詢程序步驟
(1)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發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確定該項目實行代建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
(3)發展改革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具備條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與前期工作代理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單位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投標,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投資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積超過批準面積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5)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進行審核批復;
(6)發展改革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招投標;
(7)發展改革部門與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項目代建合同》,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在建設實施階段代行使用單位職責,《項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應提供工程概算投資10- 30%的銀行履約保函。具體保函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8)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并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和使用單位同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后,再按有關程序規定向其它相關管理部門報審;
(9)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后,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約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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